監督檢測發現,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在西安鐵路監督管理局轄區內的鐵路工程建設中存在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26年4月13日,西安鐵路監督管理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333527.80元的行政處罰。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罰款18344.03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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