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0日,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柴里煤礦在5道裝卸線進行防凍液噴灑作業時,使用鐵絲繩將一廢棄鋼制漏斗栓接于車輛進行拖行,行至35米左右漏斗發生侵限,造成該車輛第1、2位輪對擠下鋼軌,構成鐵路交通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后,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柴里煤礦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沒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擅自進行處理。上述行為違反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6年2月9日,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柴里煤礦作出罰款人民幣1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柴里煤礦裝卸隊隊長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