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科學判定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持續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推進鐵路建設高質量發展,國家鐵路局起草了《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將意見發送至xuyingqiang@nra.gov.cn。
2.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號院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郵編:100891)。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月21日。
附件:1.《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征求意見稿)》
2.《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國家鐵路局
2025年12月22日
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科學判定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持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推進鐵路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改擴建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專業分包單位無相應資質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展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連續超過30日不在崗或未實質開展工作;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審核和審查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或施工方案重大變更未重新履行審批程序,即開始施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技術交底;
(五)爆破、吊裝、有限空間作業、動火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業審批手續;
(六)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資格證書,特種設備未在規定時限內取得登記證書;
(七)可能存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崩塌、落石等災害的復雜地形地質條件下,項目駐地未經勘察、安全風險評估或未落實防控措施;項目駐地未與易燃易爆物品存儲區、架空明設的用電線路等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在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拌和罐體等高聳設備傾覆范圍內;
(八)場區內車輛未按規定定期檢驗、超載運輸,使用報廢客車或其他嚴禁載人車輛載人;
(九)鐵路線路下穿或上跨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城市道路時,未按規定取得有關部門同意或未與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即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未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范圍內施工或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條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洞口高陡邊仰坡未按設計要求開挖和加固防護,未按要求監測邊仰坡變形,變形超出規定值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置;
(二)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或圍巖監控量測;超前地質預報結論與設計不符或監控量測數據異常變化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置;
(三)擅自改變開挖工法;初期支護未及時封閉成環;仰拱一次開挖長度超過規定值,仰拱結構發生嚴重開裂變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安全步距超出規定值;隧道作業面未按規定配備警報、通信裝置;未按規定設置通風設施;未及時處理拱架背后脫空、二襯拱頂脫空問題;
(四)鉆爆法施工無爆破設計或未按爆破設計作業;無統一的爆破信號和爆破指揮,起爆前未進行全面清場確認;爆破后未進行檢查確認,或未排險立即施工;
(五)反坡隧道、斜井等輔助坑道抽排水能力小于設計涌水量,無備用抽排水設備及應急電源;
(六)高瓦斯隧道或瓦斯突出隧道未按設計或方案進行揭煤防突;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隧道施工未安裝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后仍違規作業;瓦斯隧道施工未按規定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型作業機械;
(七)巖溶及富水破碎圍巖區段施工,開挖前未按設計完成泄壓或預加固措施;未按規定配備預警及逃生救援等應急設施;
(八)作業面出現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撤離人員等有效措施;
(九)復雜地質隧道發生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質災害后,未采取加強設計措施;
(十)未按規定有針對性開展隧道坍塌、涌水突泥、洞內火災等應急救援演練;
(十一)采用TBM施工的隧道在穿越不良地質段落時,未按設計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盲目掘進;
(十二)隧道雙向開挖時,工作面相距小于5倍洞徑,未建立統一指揮體系;工作面距離小于3倍洞徑,未采取一端掘進另一端停止作業并撤走人員,設置警示標志;
(十三)盾構施工盾尾密封失效仍冒險作業;盾構施工未按規定帶壓開倉檢查換刀;
(十四)內燃機車未定期開展維修保養;內燃機車、自輪式運轉設備、柴油發電設備在隧道內作業未安裝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
第六條 橋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水上作業平臺、圍堰、沉井等未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設計,未按設計施工和監測,或施工期實際水位高于設計最高水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圍堰或沉井出現漏水、翻砂涌水或結構變形超過設計值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圍堰或沉井超過設計水頭差進行抽水施工;
(二)超過8m(含)高墩施工過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澆筑速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三)現澆梁支承體系等大型臨時設施未經有資質的相關單位進行專項設計,支架地基承載力不足,施工支架、移動模架、掛籃等未經預壓、試吊等現場試驗驗證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拆除方案進行拆除;
(四)架橋機架梁作業未采取可靠防遛逸措施或未按要求采取固結、錨固等防傾覆措施。
(五)臨時工程或輔助臨時結構未按照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安裝中,(預埋)螺栓、鋼絞線、鋼絲繩、精軋螺紋鋼筋、鋼材等未經進場檢驗檢測合格即投入使用;單個千斤頂設計張拉力超過1000kN(含)以上時,張拉作業前未對分配梁承載能力進行確認,未經審批改變分配梁連接方式。
第七條 路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路塹開挖施工,高陡邊坡坡體出現開裂、沉降、位移超限,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置;
(二)對滑坡等特殊不良地質發育區、深路塹、高陡邊坡等路基支擋及邊坡防護工程,未按設計要求施作;
(三)未按要求對高陡邊坡以及滑坡變形開展監測或監測頻次不滿足要求。
第八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基坑或開挖深度超過5m(含)基坑,在土方開挖、支護、降水施工中未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方案組織實施,或者未進行基坑監測或監測頻次不滿足要求;
(二)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置。
第九條 軌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無砟軌道施工前未進行沉降評估或評估未通過即進行施工;
(二)軌道車制動裝置工作不正常或未按照要求設置防溜逸措施。
第十條 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異常工況安全處置達到停工撤人條件時,不及時撤離人員或未經建設單位批準同意即恢復施工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和材料,或其他嚴重違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鐵路站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執行《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準則》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鐵工程監〔2023〕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