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鐵路體制改革的部署,適應鐵路政企分開后新的管理體制需要,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國家鐵路局制定并印發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于2014年1月8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細化落實《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條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確定的國家鐵路局職責,《暫行辦法》對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進行了界定,是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國家鐵路局有關部門在《暫行辦法》擬定過程中,以走訪、函詢等多種方式征求了部分鐵路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鐵路項目參建單位的意見;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了鐵路工程建設各方專家意見。《暫行辦法》較好地貼合了當前鐵路工程建設實際,增強了監管工作的可操作性。
《暫行辦法》共七章、三十五條。主要明確了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的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職責;規定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方式和內容、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處理、事故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監督管理事項。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提高政府監管效率,《暫行辦法》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的受理條件、受理時限、辦理時限等做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暫行辦法》是貫徹實施《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范性文件,是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在新的管理體制下開展和規范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標準和依據,是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和轉變監管職能的制度保障。